6月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交易限额制度,完善手续费制度、限仓管理制度以及大户报告制度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引入了交易限额制度,交易所在综合判断市场交易情况后,可以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实施交易限额制度,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套期保值交易不适用交易限额制度。
同时,《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还调整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前一月及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方式,由目前的数额限仓调整为比例限仓,该比例值设置为25%,该修订内容适用于铜、铝、锌、螺纹钢、线材1608合约及其后续合约,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的1606合约、1607合约仍按照原持仓限额规则执行。另外,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5个期货品种在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后的处置方式,从强行平仓调整为“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上述调整与交易所其余9个品种保持了一致。
此外,在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修订后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妥善保管有关大户报告的客户签字原始文件或电话记录等其他证明文档,以健全期货公司会员在大户报告制度中所应当履行的职责,提高大户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此次修订的《结算细则》完善了手续费制度。近年来,在应对期货市场风险时,交易所除采取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调整措施外,也会适时地运用手续费调整机制。实践证明,手续费调整机制在抑制短线交易、调控市场过热行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修订后的《结算细则》一是进一步明确交易手续费的调整机制;二是增加申报费、撤单费等的计收措施,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收取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具体计收标准以及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附:上期所相关负责人就风控、结算等规则调整答记者问
1、此次上海期货交易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做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此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调整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月及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方式与超仓后的处置方式;二是引入了交易限额制度;三是完善了大户报告制度。
2、此次调整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月及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方式与超仓后的处置方式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会员持仓规模不断扩大,对期货公司会员采取数额限仓的制度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上期所除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等之外的期货品种均已采用了25%的比例限仓方式。对期货公司会员采用比例限仓优于数额限仓,既能有效控制持仓集中度,又能使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随着市场规模的变化而保持一定的弹性。实践证明整体运行效果良好。
为使客户的持仓不受期货公司持仓限额的影响,我所已在大部分品种上取消了期货公司会员超过持仓限额而其客户没有超过持仓限额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的制度,试行了“若期货公司会员超过持仓限额的,其客户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的制度,市场反应良好。
为顺应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我所此次调整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月及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方式与超仓后的处置方式,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前一月及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方式与超仓后的处置方式,由目前的数额限仓调整为比例限仓,该比例值设置为25%;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5个期货品种在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后的处置方式,从强行平仓调整为“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上述调整与交易所其余9个品种保持了一致。
3、为何要引入交易限额制度?
答:为防范期货市场交易过热等情况,我所引入了新的风险控制措施——交易限额制度。修订后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该制度设专章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界定了交易限额的含义,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二是确立了交易限额制度的运行机制,交易所在综合判断市场交易情况后,可以通过发布通知、公告等形式,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在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上采取日内开仓交易量限制。三是套期保值交易不适用交易限额制度。
4、交易所将如何实施交易限额制度?
答:交易限额制度是一种新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我所将会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综合判断市场整体情况,充分评估实施后可能对市场的影响,审慎推出。实施前我所会向市场公布交易限额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
5、此次对《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的修订,是否代表交易所结算风控的理念和模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答:此次《结算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交易手续费制度,二是增加了申报费、撤单费等计收制度。
长期市场运行的实践证明,除保证金收取标准、涨跌停板等措施外,手续费由于直接关乎交易者的交易成本,对相关品种的交易规模会产生直接影响,尤其对抑制短线交易、调控市场过热行情等起到积极作用,对套期保值等交易行为则影响不大。此次《结算细则》修订以后,交易所可以针对品种或合约、不同的交易行为采取差异化的收费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应该说,风险管理指向性将更为精准、明确,效果也会更为明显。
申报费、撤单费的计收增加了交易所通过手续费调整进行风险管理的手段和工具,与精细化、差异化风险管理的思路一脉相承。
6、相关执行标准和实施方案将另行公布,交易所将如何确定前述标准和方案?
答:交易所各项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一是要促进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二是要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三是要充分考虑市场整体交易成本。
因此,上期所将根据修订后的《结算细则》,针对市场风险实际状况,在充分考虑市场监管要求、各品种风险类型和程度、市场风险预期等因素的基础上,相应制定交易手续费调整、申报费或撤单费计收的执行标准与实施方案,包括何时启动、适用范围、执行力度、何时终止等,并提前向市场公布。
同时,交易所也将关注会员风控在技术准备和成本控制方面的需求,保障相关措施的顺利实施。